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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撤回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7日17时许,某某丙(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经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泰园小区11号楼下,用某某丙租来的一辆牌照号为津R****6灰色奔驰轿车和以某某丙身份信息伪造的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以抵押汽车借款的手段诈骗万某某人民币85000元。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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