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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组织卖淫、窝藏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9********* ,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柬埔寨王国哈努克市**酒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窝藏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超英,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系以王某某、田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原系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通缉在逃人员。2018年7月4日该局决定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8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对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王某某发布B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2018年7月5日,王某某为了逃避追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偷渡进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7月底,又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偷渡至柬埔寨王国,后经木排、金边等地,最后逃窜至西哈努克市投靠犯罪嫌疑人某某甲。犯罪嫌疑人某某甲在明知王某某系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涉黑在逃通缉人员的情况下,为王某某提供食宿,并安排王某某在其经营的色情服务场所即西哈努克市**酒店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负责管理卖淫妇女、招揽嫖客及财务管理等工作。该色情服务场所于2018年7月份由犯罪嫌疑人某某甲伙同熊某某共同出资经营,由熊某某、王某某等人招募十多名中国及越南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雇佣陈某甲负责日常管理、财务等工作;由犯罪嫌疑人某某甲伙同陈某乙、许某某负责业务推介,某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成立“**”微信群在柬埔寨华人圈内通过发布卖淫妇女照片、淫秽视频、色情服务套餐内容等方式推介召嫖;雇佣吴某甲负责接送卖淫妇女。2018年8月份,王某某在某某甲的指使下,纠集在其原经营的广东省恩平市**会所内卖淫的林某某、吴某乙到西哈努克市**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18年10月24日,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柬埔寨警方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赌场附近将王某某抓获并移交中国警方。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酒店一房间内,由王某某安排卖淫妇女吴某乙与嫖客朱某某进行性交易,完毕后由**酒店财务人员收取嫖资;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酒店一房间内,由王某某安排卖淫妇女吴某乙与嫖客何某某进行性交易,完毕后由**酒店财务人员收取嫖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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