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高新区**街道**村,农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某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F**271小型轿车,沿丰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什字建行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某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9.5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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