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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高新区**街道**村,农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某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F**271小型轿车,沿丰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什字建行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某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9.5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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