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曾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补充侦查,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于2021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以来,某某某为了图财,找某某已找人办理电话卡并以100-150元的价格收购,再以2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上家,从中牟利。经某某某对公安机关提取的其本人的微信账单****,其与上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的买卖电话卡流水金额为38****。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某某某。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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