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2********,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5月19日11时许,田某某**镇**村**屯的某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询问,某某某对其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酒精测试,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后将某某某送至印茶卫生院提取血液样品。2016年5月26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在某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1.92MG/100ML。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来到印茶派出所后离开,再次回到派出所时被民警带至印茶卫生院提取血液并送检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