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13年7月12日在农业银行兴城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6375800******信用卡一张,2013年8月26日开始消费,2015年6月2日,某某某所办理的信用卡产生逾期后,经兴城支行的工作人员以电话或者委托等方式多次向其催收,某某某仍拒不还款。到2016年6月15日累计透支本金73645.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恶意透支金额是否达到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清;其次,发卡银行是否对某某某进行两次催收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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