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5********,朝鲜族,初中文化,盖州市**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0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辽H****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爱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科寨村交通岗处向西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盖公交认字[2020]第S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投案自首,且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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