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成德,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甘GM***3号小型轿车从民乐县*中学后门附近的租房出发行驶至县城*十字处时,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日1时10分,民警带孙某某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1mg/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孙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