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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路**楼**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85698****。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在2016年7月间,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7%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并全部抵扣,税款合计50854.7元。

本院认为,安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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