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6********,大专文化,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区**镇**里**栋**门(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1月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知他人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帮助张某某、梁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相关手续,用于出售,导致相关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结算资金761213.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明知其帮助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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