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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24****,住所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某。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涉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分别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试点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60号),在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困难”试点。2015年3月,十堰市扶贫办印发《关于下达扶贫试点项目批复的通知》(十政扶发[2015]5号),对项目资金进行了分配并提出了使用要求,其中分配给郧阳区湖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木瓜果汁饮料及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资金50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

2017年6月,**公司向郧阳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区扶贫办委托十堰市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验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公司**覃某某明知道自己的公司作为产业项目的实施单位,未严格落实《关于做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试点的通知》和《十堰市“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产业扶贫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精神实施产业项目,也未按照《关于下达产业扶贫试点项目批复的通知》投入、使用项目资金,指示公司副总余某某制做虚假账务。此后,余某某先是通过网上购买了一枚虚假的农商银行的业务清讫章,接着组织财务人员赵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伪造虚假的“对公通存收款人回单”、“支票存根”、“付款申请书”、合同书等票据、单据,并采取虚假挂账的方式进行做账。

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乙方)作为区扶贫办(甲方)出资聘请的第三方验收机构,在项目验收过程中,违反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在收到资料后要认真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资料不齐或对资料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在收到验收资料后,没有认真查验、核对资料的真实性,未对**公司的资金支付情况认真核实,依据伪造的资料出具了结论为“优秀”的验收意见报告。

依据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验收意见报告,**公司顺利通过了验收,获取了全部项目资金,在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成功套取国家产业扶贫项目资金187.7306万元。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乙方)作为区扶贫办(甲方)出资聘请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未认真履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未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公司的制做假账的行为失察,依据伪造的资料出具了结论为“优秀”的验收意见报告,造成国家扶贫专项资金损失187.7306万元,形成了严重后果,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法人刘某某涉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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