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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峨山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到峨山县拉若孔”(地名)放田水时看见1只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在附近逗留,后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将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捕获并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捕获的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白鹇,该物种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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