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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云南省峨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柏某某从峨山县双江街道宝山村委会乌木树村中产箐山上抓捕了小白鹇回家饲养。饲养的白鹇均死亡被柏某某丢弃在自家旁边的箐沟里。2019年8月5日11时30分,峨山县森林公安民警在柏某某家旁边的箐沟里查获了柏某某丢弃的疑似白鹇死体一只。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死体检材是鸡形目雉科白鹇(LoPhura nycthemera),该物种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1只白鹇整体价值为:1只x1000元/只x5倍=5000元。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猎捕白鹇饲养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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