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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镇**村**庄时,因一起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被当事人怀疑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遂报警案发。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核实,该起事故系他人所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惠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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