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客车沿遂宁市滨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遂宁市通德大桥北侧,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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