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 年1月 7日至 2020 年1月 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安岳县**局员工杨某某找到**售楼部策划专员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称自己有安岳县医保参保人员信息并可以用该信息为**楼盘向安岳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邮寄投放宣传广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开发商)遂与安岳县**局签订了邮资封片定作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柏某某为了核实杨某某掌握的数据的真实性,向杨某某索要公民个人信息。2018年10月26日,杨某某将从医保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过筛选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包含姓名、工作单位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条。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查看后将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删除。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在安岳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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