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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陕西省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惠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唐电厂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23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8.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无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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