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采矿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长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6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2350万元(人民币,下同)向漳浦县****有限公司承包开采该县马头山矿区中5矿点部分地块,现标记为中5-1、中5-3、中5-4和中5-5;2016年下半年又向该公司承包开采该矿点现标记为中5-6、中5-2的两个地块。承包后林某甲自行经营管理,至2019年6月共组织工人在中5矿点的上述6个开采地块开采1至54层不等的花岗岩矿石,开采矿体标高为+36.58m至-45.55m,均位于采矿许可证允许最低开采标高+37m以下。经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鉴定,期间被非法开采的饰面用花岗岩荒料(G3523、G3588)矿产资源价值合计6150.43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承包协议、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相关整改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另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矿区三维影像图等;6.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甲具有非法开采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