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已作存疑不起诉)未经批准在晋江市**镇**村向罗某某(已判刑)等人购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淘汰猪共计622345公斤(价值人民币5289932.5元)后,转卖给林某乙(已判刑)、傅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