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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河**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温州市区**公路**市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三只陆龟,后饲养于本区**街道**河**号(更名为**号)家中,期间一只陆龟因病死亡。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其中二只陆龟。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死亡陆龟龟壳。经鉴定,涉案三只陆龟中有二只为印度星龟、一只为豹纹陆龟,其中印度星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陆龟二只及陆龟壳一只照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购买记录,证人林某乙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鉴定意见,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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