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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接到其哥哥林某乙的电话,得知嫂子林某丙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便与林某乙一同闯入陈某某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佳馨花园内的租住处损毁陈某某家中财物以对其实施教训。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95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因被害人的过错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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