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合伙在莆田市荔城区**小区经营**物流(未注册登记),后将经营场所变更至荔城区**街道**街**号,营业额由二人平分。2019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受同案人林某丙所托到该物流点帮忙。其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在明知他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假冒品牌运动鞋的情况下仍为其运输提供便利和帮助,相互配合负责开单、搬运货后让货运司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2019年5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上述**物流点,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并扣押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1100双、假冒耐克5.0运动鞋244双、假冒耐克登月运动鞋324双、假冒耐克2017运动鞋24双、假冒耐克270运动鞋144双、微信二维码1张、VIVO手机3部、苹果6plus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88900元、假冒耐克5.0运动鞋价值219356元、假冒耐克2017运动鞋价值14376元、假冒耐克270运动鞋价值115056元。经查实,上述假冒耐克登月运动鞋每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117.5元,销售金额共计38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陈某某、韩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行为,但因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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