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村委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0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征地补偿款637,236. 16 元。**镇**村三十年承包耕地台账显示林某甲家在西山**地有北、中、南3 块耕地,每块耕地是7亩,合计21亩地,该地块21亩耕地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乙、母亲宋某某、 妹妹林某丙、妹妹林某丁5 人共有的口粮田。根据2002年**村**组**地明细表显示,林某甲家在西山**地块其中两块耕地面积分别为7. 2亩、7.3亩,另一块耕地没有记载,根据原承包地台账查证为7亩,3块耕地实际面积合计21. 5 亩。据旗国土局调取林某甲在西山**地块历年征地协议显示:2008年西山**地块南占道征了1. 61亩,获得补偿款 11,540.00元,签字人是林某甲;2015年 5 月 20日,西山**地东侧地块,都林街西续修路征用 3.44亩,获得补偿款 89,440.00元,签字人是林某甲;2016年 12月 22日,西山**地南块,**糖业开北门征地1. 7878亩,获得补偿款 48,628.00元,签字人是林某甲; 2017年 4 月 20日,西山**地3 块耕地剩余部分38. 09亩被全部征收,获得补偿款 1,036,048.00元,签字人为林某甲。以上西山**地块历年总计征收44. 9278亩,总计获得征地补偿款1,185,656.00元。 而林某甲在西山**地块实际耕地面积应为21. 5亩,经过2008年一2016年总计征收了6. 8378亩后,剩余耕地面积应为14. 6622亩,即2017年 4 月 20日征收西山**地块时,该地块实际面积应为14. 6622亩,而 2017年该地块被征收时测量面积为38. 09亩,故多测量了23. 4278亩,根据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27200元/亩计算,林某甲实际多领取了征地补偿款 637,236. 16元。林某甲身为村干部,存在利用配合**镇征地工作便利,多指认测量自家征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637,236. 16元的事实。林某甲拒不认罪,拒绝缴纳违法所得,监察委对林某甲账户内6969. 23元依法进行冻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对于冻结的林某甲账户内6969.23元应当由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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