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4月14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三亚市用电话(1369263****)联系被害人符某某,叫符某某带其去买活鸡,被害人符某某答应了。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被害人符某某一起到琼海市**农场林某乙家买活鸡。一共购买活鸡825只,重量3486.8斤。其中有阉鸡约765只,重量有3215斤,每斤价钱9元,阉鸡一共价值28935元;公鸡约60只,重量有271.8斤,每斤价钱7元,公鸡一共价值1902.6元,不计尾数6角,公鸡价值1902元。公鸡和阉鸡全部价值30837元,但交易时不算尾数,就以30800元交易,加上付给被害人符某某300元中介费,一共诈骗被害人符某某31100元。然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当天晚上23时许就拉着这批活鸡回到陵水某路边以每斤人民币11元的价格零卖给散客,共收回约人民币17000元。接着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剩下活鸡拉到保亭县**镇卖给一名男子叫做“黎某某”的男子,每斤价格人民币10.8元,共卖了约人民币16000元。总共盈利约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4月15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三亚市荔枝沟市场做买卖活鸡生意时,用电话(1369263****)联系卖鸡中介被害人陈某甲有没有活鸡,被害人陈某甲答应说有。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一辆五十铃小货车到琼海市长坡镇后,再次用电话(1369263****)联系被害人陈某甲一起吃饭,饭后被害人陈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一起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农户秦某某家买阉鸡,购买阉鸡约569只,总重量2502.3斤,每斤价钱9.2元,价值人民币23021.16元,但不计尾数,就以23021元计算,加上中介费3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一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3321元。因这次拉鸡的货车有点小,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只运回三亚400只活鸡,(剩下的其他活鸡第二天运到三亚)。交易完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当晚23时许就拉着这批活鸡回三亚,然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就运到保亭卖给张某某约200只,每斤价格人民币10.8元,卖了人民币5000多元。剩下的约200只活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就拉回三亚养起来。
3.2018年4月16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打电话(1369263****)给卖鸡中介被害人陈某甲购买活鸡。于是当天中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开着一辆五十铃小货车从三亚来到琼海长坡镇。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一起吃饭后,被害人陈某甲骑摩托车带路,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开着货车跟着陈某甲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的农户秦某某家运走4月15日购买所剩的活鸡,接着由被害人陈某甲带路再次到**镇**村委会**村农户杨某某家买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清点完购买的阉鸡数量和称重后,清点了共有活鸡796只。其中阉鸡是635只,阉鸡重2793.8斤,每斤的价格是9.2元,阉鸡价值25702.96元,不计尾数算价值25702元;购买公鸡是161只,公鸡重708.2斤,每斤的价格是7.5元,公鸡价值5311.5元,不计尾数算价值5311元,算上付给被害人陈某甲300元中介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一共诈骗价值人民币31313元。在交易完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当晚23时许就运着这批活鸡回到陵水菜市场以每斤11元的价格零卖了约920斤左右(具体的记不清了)的阉鸡,卖了人民币10000多元,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再次将剩下的活鸡运到保亭以每斤10.8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卖出了人民币10000元,最后将剩下的活鸡运到三亚南岛市场门口以每斤11元的价格卖了约730斤的阉鸡给散客,卖了人民币8000元,剩下的活鸡一边养一边卖,以人民币10至10.5元的价格卖给散客,共卖出了人民币约7000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最后没有卖出去的活鸡都死了,和陈某甲购买的这两次鸡共亏损了约人民币14634元。
4.2018年4月18日7时许,被害人符某某(卖鸡中介)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联系是否要买活鸡,两人商量后决定购买,当天中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开着一辆五十铃小货车从三亚来到琼海市长坡镇。当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达琼海市长坡镇后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符某某并在长坡镇汇合,由被害人符某某骑摩托车带路,一起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农户陈某乙家买阉鸡,经过双方清点和称重,总共有875只活鸡,重3878.5斤。其中阉鸡603只,称重共2655.5斤,每斤的价格9元,阉鸡一共价值23899.5元,不计尾数5角,阉鸡价值是23899元;公鸡有272只,共1223斤,每斤的价格是7元,公鸡一共价值8561元,阉鸡和公鸡总共价值32460元,加上中介费300元,一共诈骗被害人符某某32760元。接着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当晚23时许就拉着这批活鸡回三亚。整个交易流程都是符某某负责,养鸡的农户没有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交谈。后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拉着这些活鸡到保亭县中心市场卖给其老乡张某某,当时分三次拉给他,价格有每斤人民币10.5元、9.5元、8.5元不等,卖了约人民币15000元,剩下的一些活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再次拉到乡下零卖,卖了约人民币9000元,这次亏损了约人民币876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共4次共诈骗被害人符某某(63860元)、陈某甲(54634元)价值共人民币118494元的活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诈骗的活鸡卖掉,除赊账外共得赃款现金人民币81000元,其中还给李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的欠账5万多元,寄给孩子上学5000元,给其母亲看病5000元,汽车年检和交违章罚款花去了3200元,最后剩下1万多元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花完了。案发后被害人符某某、陈某甲多次打电话让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结清款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购买鸡前财产已陷入不能周转,于是先假称卖鸡忙,卖完鸡再给被害人打钱。为了逃避被害人追款,让被害人无法找到他,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采取不接电话方式,接着又二次更换手机号码来逃避被害人,达到骗取被害人的卖鸡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林某甲是否在购买活鸡前,财产已经陷入不能周转的事实不清。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所得现金81000元,其中5万多元用于还欠账。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收购后虽然部分用于还欠账,但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供述、被害人符某某、陈某甲的陈述,收购活鸡的批发商经“鸡中介”介绍收购时,一般在收购时不支付货款,在下一次收购时或三、四天后支付货款。依据此市场运转规律,不能仅凭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在收购前已经陷入资金周转困难。被不起诉人在收购前是否已陷入资金不能周转,无法继续进行收购生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收购鸡后销售所得用于用于肆意挥霍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是否有逃跑的事实不清;据被害人陈述,林某甲在最后一次经被害人符某某介绍并担保收购鸡后,不接电话,后来停机并更换了电话号码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供述是因为与符某某催债紧,自己又无法给付下,为躲避被害人的催要,在换手机号码后也未主动给被害人联系并告知其新的联系方式,其并没有逃跑的主观目的。书证通话清单证实林某甲所使用的1369263****的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而其与符某某的在4月23日仍存交易),被抓获时扣押的1782777****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8月。书证进出岛记录截图证实林某甲案发后于2018年8月3日出港,8月5日进港。
综上,本案认定林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扣押的一部手机,因琼海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由琼海市公安局解除扣押并返还被不起诉人林某甲。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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