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幢**号。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分四次窜至路桥区**镇**办公楼南面空置的厂房内,分别窃得废纸110余斤(价值人民币62元)、金属窗架1个、铁皮文件柜1个、办公椅4张(均不予鉴定)。 涉案的办公椅已发还给何某某。
2020年4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窜至路桥区**镇**办公楼南边面的空置厂房内,窃得铁皮文件柜3个并运回家;后林某甲再次来到该厂房的二楼,窃得铁皮文件柜3个(涉案的6个铁皮文件柜共价值人民币183元)。涉案的6个铁皮文件柜已发还给何某某。
2020年7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窜至路桥区**镇**村与**村交界的**市场被拆厂房的外空地上,窃得林某乙放置在此的塑料,并用三轮车运回住处;后林某甲再次回到该空地,窃得林某乙放置在此的塑料。涉案的塑料共179.1千克,价值人民币716元,现均已发还给林某乙。
2020年10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窜至路桥区**镇**办公楼南边面的空置厂房内,窃得铝合金窗3扇(价值人民币369元)。次日,林某甲又来到该处窃得铝合金窗1扇(价值人民币123元)。涉案的4扇铝合金窗均已追回。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9日,林某甲赔偿浙江**有限公司62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林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赔、部分赃物追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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