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7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号,住雷州市**小学门口的**楼**房,雷州市**镇政府**主任。无前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公诉科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8月25日将本案退回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反渎职侵权局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公诉科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5日17时50分,诚权照明商铺阁楼(隔空层或夹层)东北角电源线路短路熔珠高温,引燃商铺内装修的可燃木质夹板后,燃烧到商场一楼商铺的木质装修夹板,再通过商场通道内采用的木质装修夹板蔓延成灾。起火后,虽然尚景物业组织进行了救援,但是由于火势蔓延过快,加上尚品建材城的整个消防控制系统和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栓没有水,无法有效控制火势。最终在湛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支援下,经10多个小时的处置与救援,才扑灭大火。这次火灾造成50多人因受熏入院治疗,14间商铺过火,11间商铺受到烟熏,火灾房屋修复工程款260万元,修复工程监理费2.1万元,修复工程设计费和评估费22.1万元,火灾房屋安全鉴定费10万元,受损商铺赔偿款539.34万元,47名被害人医疗费用83509.78元。
事故发生后,雷州市消防大队作出的起火原因鉴定及雷州市安委会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起火原因是诚权照明二层阁楼东北角处的电线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高温引燃了灯饰品包装和木质夹板。该商场内大量采用可燃木质夹板违规装修、搭建二层阁楼且商场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系统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一)雷州市白沙镇工商所基本上已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是还未彻底履行职责且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第三条规定,组织领导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第五条规定,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商所受其所属派出机关委托或者委派,可以以派出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支队伍办案工作暂行规定》(湛工商检字[2009]26号)、《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一只队伍办案”的实施意见》(湛工商检字[2010]116号)和《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一只队伍办案后的几点工作意见》(雷工商[2009]16号)均规定,县(市)经检大队和基层工商所是办案机构,工商所可以根据市工商局授权委托并以市局名义查处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件。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都与工商所签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将查处无照经营授权委托给工商所。
尚品建材城2014年6月18日开业后,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沙工商所所长陈学涛于2014年6月25日派白沙工商所副所长麦海忠带何卫东、周源洪(已于2015年上半年去世)到尚品建材城检查,发现尚品建材城已有62户商铺进驻,部分商铺已经在正常营业,有部分商铺正在装修中。麦海忠和何卫东、周源洪三人检查后向陈学涛汇报了相关情况,四人商量决定由白沙工商所先给相关商铺发出《催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通知书》,要求各商铺限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7月21日至23日期间,麦海忠带何卫东、周源洪到尚品建材城逐一向所有商铺发出了《催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通知书》(共62户),限期各商铺在5日内到白沙工商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后,陆续有11户已经营业的商铺到白沙工商所办理了个体户工商注册登记,有7户公司到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直到2014年9月份,其他商铺一直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9月10日,陈学涛再次派麦海忠带何卫东和周源洪到尚品建材城执法,向13户当时已经营业但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商铺(包括诚权照明商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他们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但只有杨德、黄小琼、周守礼、蔡晓峰、游萍萍、苏南珠、吴华丽、蔡林景等8位业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柯南权(诚权照明)、李建良、蔡定海、符光勇、黄之谦等5位业主并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执法回来后,麦海忠等三人向陈学涛汇报了执法情况。白沙工商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那13户商铺并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一直正常经营。2014年10月8日白沙工商所拟出《关于查处取缔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报告》,并于2014年10月12日送达白沙镇政府向白沙镇政府报告了尚品建材城无照经营的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请雷州市白沙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尚品建材城无照从事经营者进行取缔。
(二)白沙镇人民政府安监办基本上已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是还未彻底履行职责且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所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中共雷州市委、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雷发[2011]5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镇党委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第(三)项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下基层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共雷州市委、雷州市人民政府每年都与各镇(街)党委、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其中2014年度《责任书》规定,党委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调、督促、部署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结合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有重点、有步骤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每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少于四次;必须继续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三小”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农村居住场所、山林防火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及专项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阳光尚景属于白沙镇政府的辖区。白沙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预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白沙镇政府某某办主任是林某甲,分管领导是白沙镇党委委员莫某某。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要求各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有:“五一”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月”(6月份)大检查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九打九治”专项大检查(9月份),中秋、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庆节前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及2015年元旦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2015年元旦前)。特别是“九打九治”专项行动,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4年8月19日以雷安[2014]7号向各镇下发《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雷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集中结合“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包括消防领域和人口密集场所。2014年10月12日白沙工商所将《关于查处取缔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报告》送达白沙镇政府。
2014年11月25日,莫某某带领安监办人员林某甲和林某乙等人专门到尚品建材城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经检查发现诚权照明等多家商铺无照经营,且个别商铺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消防意识不强,莫某某和林某甲等人当场给诚权照明等商铺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诚权照明在2014年12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14年12月20日整改期限到期后,诚权照明等商铺在期限内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即没有办理到营业执照)。
经本院公诉科审查并二次将本案退回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林某甲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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