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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林某乙(另案处理)租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单元**房(以下简称**房)为据点,建立微信群,利用“加拿大28”赌博网站的实时开奖数据,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微信群内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同年6月至7月,林某乙雇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负责登记赌场的流水和输赢情况。经鉴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林某乙经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200636元。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同案人林某乙、符某某、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子燕

                          书  记  员:吴惠萍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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