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两港工业区华源厂门口菜市场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在卖菜时,无故用拳头和脚击打被害人刘某某的背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尾椎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乘坐627路公交车行驶到古槐镇青山村路段时,无故用打火机点燃坐在其隔壁的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提袋,在被害人陈某某指责其行为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用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脸部、头部和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父亲林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二万二千元、被害人陈某某一万三千元,获得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谅解。

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作案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障碍;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精神状态不稳定被送至福州市第四医院治疗,经治疗后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父母林某乙、林某丙保证对其加强治疗和约束管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