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现住连江县**乡**村**路**号。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20时许,连江县公安局交警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镇**路与**路路口依职权开展夜间查酒驾行动。20时15分许,司机李某某驾驶闽A5****小车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路经此处时被拦下检查,当公安执法人员欲将李某某带往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曹某某(已判决)等人向公安人员讲情,欲使李某某不被带往公安机关。期间,林某甲与公安执法人员有肢体接触及推拉等行为,但在短时间内李某某即被公安执法人员强行推上警车。当公安执法人员启动警车欲将载有李某某的警车驶离时,有一不明身份的光膀子男性中年人(身份未查清)在警车前叫嚣并拦住警车不让警车驶离,此时游某某(系辅警)突然强力将该名男子推离警车至其倒地,引起周围群众起哄,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其他人就冲向游某某,曹某某抓住游某某衣领不放并抓着他的手,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其他人均借机前往指责游某某为何打人,场面一度混乱,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其他人有不同程度用手臂勾住执法人员脖子、推挤、拉扯执法人员等行为。不久,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即予制止。经法医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邱某某代表该方人员向受伤民警表示道歉,并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人民币,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工作证明、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游某某、雷某某、林某丁、林某丙、宋某某、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林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取得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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