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沙县**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路**号。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酒后驾驶,于2014年6月13日被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沙县建国路路段时,被此路段开展夜查行动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38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从沙县夏茂镇带容留他人吸毒的林某乙到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投案自首。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对林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沙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清单、立功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