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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2010年10月3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经查,准驾型为E)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22****车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庐山路与长江路交界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车辆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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