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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方便出入澳门给赌客兑换港币赚钱,在珠海市通过他人以商务的出入境事由代办了商务签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B*******),后持有该本商务签证出入澳门达三十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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