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佳园**座**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其叔叔林某乙服刑期间受其委托帮忙整理房产资料,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误以为将林某乙购买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大厦**单元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FZ字1600****号,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某)弄丢,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害怕被林某乙责备,遂联系路边栏杆制作假证电话以人民币300元伪造该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上的信息由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提供。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该假房产证交给刚出狱的林某乙。
林某乙在服刑期间委托朋友林某丙将其购买的上述房产过户到林某丙女儿陈某某名下,并委托林某丙在厦门国际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8年9月24日林某乙与林某丙在厦门国际银行办理上述房产解押手续,银行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还给林某乙,此时,林某乙才得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误以为弄丢该房产证,因害怕被其责备遂伪造了该房产证。之后,林某乙委托骊特房产中介将该房产出售。2018年9月25日,林某乙与林某丙及买方范某某、房产中介张某某等人一同前往位于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的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台江分中心办理该房产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期间,林某乙将上述假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郑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该工作人员发现林某乙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FZ字1600****号)系假证,遂开具《假证没收单》。经福州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福州市公安局鳌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林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投案自首,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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