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涉嫌掩饰、隐瞒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将其丈夫肖某某(另案处理)以冒充女性与吴某某网恋为名,从吴某某处诈骗所得的25000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个人开销。

本院认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