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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住克拉玛依区**小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证件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证件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至5 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陈某某在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变造契税发票的方式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仍为其提供吐某甲、吾某乙、吐某丙3人的身份信息,使其3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5.62 万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从中牟利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帮助他人变造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变造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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