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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高利转贷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莆田市城厢区**厂(法人代表为林某某母亲武某某,以下简称**厂)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年8月9日贷款成功发放至**厂账户。同日**厂向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购销合同相对方广州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林某某,以下简称**纺织)转账1400万元。同年8月12日该笔款项转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个人账户,并经多个个人账户流转后向钱某某转账借出192万元,月息3%。该笔贷款于2014年8月8日还本付息,年化率为7.32%。被不起诉人将192万元贷款借给钱某某获取高额利息,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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