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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采矿案)(林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镇****砖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薛某某、银某某三人合伙经营砂场,约定资金由薛某某、林某某负责出资,薛某某占股砂场45%、林某某占股砂场35%、银某某占股砂场20%,所得利润按所占股数均分,具体工作分工由薛某某负责砂场生产管理,林某某负责砂场财务收支账目,银某某负责砂场关系协调和拉客户跑销售。后薛某某、林某某、银某某三人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田改土名义承租村民杨波某某、线某某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挖机、装载机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旁边的农田和旱地上非法开采砂石,并使用洗砂设备将所开采的砂石分离成细砂、砂夹石、碎石出售,截止案发时共计销售收入人民币559673.00元。其中:向王某某、吕某某、寸某某、刘某某、潘某某、虞某某等包工头和驾驶员销售细砂、砂夹石、碎石共计298066.00元;向周边农户零散销售细砂、砂夹石、碎石共计261607.00元。后被盈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公安机关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旁的开采砂石现场查获非法开采的粗砂、细砂、碎石共三堆,经测量粗砂方量为1159.3立方米,细砂方量为811.9立方米,碎石方量为2520.1立方米;现场开挖面积经测绘为5117.1立方米,开挖砂石方量为20259.6立方米,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092.00元。薛某某、林某某、银某某三人合伙非法采矿的金额总计616765.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21日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0.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患脑溢血于2019年12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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