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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单位纳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5**********,单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街道办事处**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系纳雍**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74861****。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现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纳雍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林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纳雍**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2014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荐入住纳雍县,该公司2014年1月6日注册,法人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股东为林某某、林某丙,2019年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丙或者林某甲为**公司股东期间,只作为投资人,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商品混泥土的生产及销售、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采及销售等。**公司2016年10月21日办理砂石厂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26万吨每年,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号X坐标、Y坐标:1 2962245.000 35547326.000 2 2962059.000 35547590.000 3 2961860.000 35547555.000 4 2962116.000 35547223.000。**公司自己开采片石并加工成碎石以生产商品混泥土。

2018年上半年,**公司在生产商品混泥土过程中,在其公司所征地范围内,但超越其采矿证标明的3号拐点北东侧越界开采片石。经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鉴定,该公司越界开采国家资源片石量为22547.63立方米。2018年11月6日,纳雍县自然资源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越界开采22547.63立方米,每立方20元共计450952.6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后经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鉴定,**公司越界开采的22547.63立方米片石价值为462226.4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全额缴纳了其违法所得462226.42元人民币,并主动接受并缴纳了罚款115556.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位纳雍**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全额上交了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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