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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长乐区**镇**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8月至今兼任**村委会主任,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厝**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在明知长乐区**镇**村老人协会成员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将**村本村土地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情况下,不但未制止老人协会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多次参与及协调老人协会非法买卖土地相关事宜,致使张某甲为会长的老人协会先后将13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本村村民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等人,非法获利930000元人民币。该非法收入经刻意改变资金性质后以公益事业款、田地押金款的名义载入**村老人会财务账目。长乐区**镇**村委会主要领导林某某负有土地监管责任,在老人协会非法转让土地有告知林某某情况下,放任该非法转让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属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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