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听信别人罂粟可以治疗自身的身体疾病,在明知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违法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的一天,将之前向他人购买的罂粟种子播种于**区**镇**村**巷**号后面的菜地里,后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藤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罂粟原植物共有525株,经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查获的525株植物均为毒品罂粟原植物,即罂粟科罂粟(Papaver somniferunm 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采摘及计数、讯问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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