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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4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地**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浔峰山上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猎捕鸟类。2020年4月13日10时许,林某某在上址猎捕鸟类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活体画眉1只及捕鸟工具一批。后在本市白某某**路**号**房查获其赠与他人的活体画眉1只,在其住处本市白某某**路**号**房查获活体画眉9只、鹊鸲1只、八哥1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16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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