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该院不具有管辖权,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缅甸陆龟系国际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地湾花鸟市场一流动摊位上分别以200元和80多元的价格收购两只缅甸陆龟。
2.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绿和尚鹦鹉系国际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集市上以800元一只的价格收购两只绿和尚鹦鹉。
3.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赫尔曼陆龟系国际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地湾花鸟市场一流动摊位上以280元的价格收购一只赫尔曼陆龟。
经鉴定,涉案的两只鹦鹉、三只陆龟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价值总计23500元。现涉案野生动物均已交由民间公益保护组织救助和保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单、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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