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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鹦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云朵鸟舍”商家(另案处理)以520元的价格购买了鹦鹉两只用于饲养,后因其中一只鹦鹉飞走,林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又一次通过微信以260元的价格向“云朵鸟舍”商家购买鹦鹉一只。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金乡镇**路**号当场查获林某某饲养的小太阳鹦鹉两只,经鉴定,该小太阳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鹦哥,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案发后,涉案鹦鹉两只已移交给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制品移交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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