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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街***号。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知川”(男,另案处理)以人民币668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并在其家中饲养。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中山市石岐区沙岗墟市场一地摊处又购买不知名乌龟4只,并在家中饲养。

2020年6月11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宸歆家具店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抓获,随后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指引在其居住的中山市大涌镇***巷*号四楼阳台处缴获上述乌龟5只(经鉴定,其中1只乌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2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黄喉拟水龟的亚成体,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野外种群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花龟的亚成体,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其野外种群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物种的亚成体,不能确定其保护状况)。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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