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7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路**院**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6年从北京**园一地摊上购得放大镜一支,后于2017年开始将该放大镜放置在其经营的东海古玩店内进行销售。后经鉴定,该放大镜手柄部位属于象牙制品。
案发后,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林某某放大镜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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