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林某某和同村村民吴某甲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林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枪形物威胁吴某甲。经鉴定,林某某所持有的枪形物经除锈和枪管复位后,装喼口和枪管贯通,且发射功能检验时可以击发,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害后果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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