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赌博,2012年12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4年3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赌博,2018年12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3月3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因禹某某与邓某某有债务纠纷,2017年元月,邓某某找到林某甲,委托其找人向禹某某讨要债务。随即林某甲联系陈某某等人,在邓某某的带领下在法院门口找到禹某某,禹某某与邓某某随后闹至派出所,双方调解不成。为逼迫禹某某偿还债务,邓某某指示林某甲安排下面的人,只要禹某某不还钱,禹某某走到哪跟到哪,随即在安化城南网吧、中东宾馆、以及禹某某租房内非法拘禁禹某某三天。后邓某某支付林某甲等人报酬1200元,陈某某与其他两个伢几分得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林某甲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