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云和县**沙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注册于2014年,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建筑用沙,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弃渣土。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沙场日产沙量2.3元/立方米—6元/立方米的价格,向**公司承包废弃渣土清运业务后,雇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辆,将渣土倾倒在沙场附近防护林、农田中。
经鉴定涉案山场均为公益林(防护林),被不起诉人倾倒渣土的行为累计造成公益林损坏9.96亩。
本院认为,林某某受雇佣驾驶车辆向生态公益林倾倒渣土,累计造成生态公益林损坏9.9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