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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住辉南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8日私自在辉南县杉松岗镇保安卜村平安卜屯孤顶山水库北沟杉松岗镇11林班29、31、46、49、245、256小班内非法种植农作物,耕种面积6780平方米,合10.16亩。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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