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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向他人购买鹦鹉1只在其位于我市东区富湾村银湾北路*巷*号的家中饲养。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认为鹦鹉太吵影响家人休息,于是通过QQ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鹦鹉,并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人民币900元。2020年4月5日,杨某某在清洗鸟笼过程中,鹦鹉不慎飞走。2020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东区沙岗墟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当场缴获手机1台。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年版)规定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人民币100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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